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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法定代表人崔立群,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40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分别以336732元的80%为基数,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19978元的80%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8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19240元的80%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9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402元、执行费1225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含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含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应得收入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