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刘申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刘申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75号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4215-2。法定代表人:张开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申祥,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自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从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申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申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申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梅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