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知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苹果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被告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简称制作中心)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将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被告苹果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制作中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第三方已就被告侵权行为向其承担侵权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被告苹果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制作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被告苹果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炫孜书 记 员 郭小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