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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应峰诉被告孙财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峰,孙财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田应峰,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孙财江,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峰诉被告孙财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应峰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不能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应峰负担。审判员  周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