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韦银治与郑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银治,郑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0号原告韦银治,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苏智宏、刘程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英,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韦银治与被告郑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志勇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郑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