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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韦秀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秀杰,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秀杰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秀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秀杰窜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古塘路菜市场路边一水果摊旁,趁冯某某买水果不注意之机,偷走冯某某放于所驾电动车车厢内的一个粉红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144元的三星7109型手机),后被冯某某和庄某某等人发现并追赶,遂将所盗手提包丢弃在路边,当其逃窜到漳华路新华都超市附近一停车场入口时,捡起路边一个啤酒瓶,威胁庄某某等人抗拒抓捕,后继续逃窜到漳华路新华都门口,使用暴力将庄某某推倒受伤,后被庄某某和其他追赶群众制服。经法医鉴定:庄某某肢体部多处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秀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韦秀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秀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庄某某的陈述,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本院(2014)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秀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秀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秀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秀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秀杰有前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秀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琼人民陪审员  庄丽瑄人民陪审员  黄月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