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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廉庄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金广,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征,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后为277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