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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卞峰与王建、孙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峰,王建,孙丽华,董宪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卞峰。被告:王建。被告:孙丽华。被告:董宪恒。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丽华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