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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武圣兰与刘英男、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武圣兰,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刘英男,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圣兰与被执行人刘英男、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2502.8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11972.81元,执行费530元),已执行标的1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武圣兰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49号、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本院(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圣兰应得款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