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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尧与苏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熊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亮,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焰盛、陈友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人裴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尧,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熊秋林,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熊尧父亲。法定代理人赵三妹,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熊尧母亲。委托代理人章思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振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