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诉赵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赵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普永金,男,现年65岁,汉族。原告普永禄,曾用名普永录,男,现年66岁,汉族,。原告张永良,男,现年62岁,汉族。原告岳海峰,男,现年67岁,汉族。原告刘党恩,男,现年42岁,汉族。上列原告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共同委托代理人褚华伟(特别授权),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华,男,现年5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战旗(特别授权),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诉被告赵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案情发生变化和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永金、普永禄、张永良、岳海峰、刘党恩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