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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丙军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军,XX,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李丙军,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XX,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志勇,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军与被告XX、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