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丙军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军,XX,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李丙军,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XX,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志勇,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军与被告XX、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