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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林雪飞与高永帅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53-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飞,高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林雪飞。被执行人高永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仲字第468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12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