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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艳与王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王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艳。被告王坤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王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