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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郝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郝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86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潘枭雄被告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和被告郝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诉。本案受理费9151元,予以退还原告张建。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