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振路与洪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路,洪丽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张振路,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洪丽丽,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路与被告洪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路撤回对被告洪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路负担。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