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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振路与洪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路,洪丽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张振路,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洪丽丽,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路与被告洪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路撤回对被告洪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路负担。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