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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治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治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绍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治香,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治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留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