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马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马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俊峰,男。被告马劲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峰诉被告马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俊峰负担。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