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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8日,汉族,住横山县赵石畔镇,农民。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11日,汉族,陕西横山县人,现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