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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邦杰与张青、邵统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王邦杰,邵统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青。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邦杰。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统业。上诉人张青因与被上诉人王邦杰、邵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青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青在本院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张青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青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