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明全与郑木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全,郑木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郑明全,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郑木火,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全与被告郑木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全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