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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1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51169-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成峰街12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顾荣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茜。委托代理人刘淑颖。被告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38175-0,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法定代表人王曙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