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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翼源国际智利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董宝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翼源国际智利有限公司(SENATORINTERNATIONALCHILELTDA.),住所地MAGDALENAOF502-LASCONDESRSANTIAGORM502CHILE。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翼源国际智利有限公司(SENATORINTERNATIONALCHILELTDA.)、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书面确认了已与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翼源国际智利有限公司(SENATORINTERNATIONALCHILELTDA.)、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299.50元,由原告上海正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