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关勇与杨忠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勇,杨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关勇。被执行人杨忠荣。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规定(规定)》第32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忠荣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以及设立它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