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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双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双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宋笠。被告:林双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双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