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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朴莲花与张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莲花,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朴莲花,女,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张丽,女,满族,1962年2月16日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朴莲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朴莲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