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照发与沈福程、宗建青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照发,沈福程,宗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2号原告:汪照发,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生,住吉林省图们市石砚镇华源十一委*组。委托代理人:贾存帅,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福程,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居委会昌化路景和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宗建青,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姜家疃东街**号。原告汪照发诉被告沈福程、宗建青船员工资纠纷一案,原告汪照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福程、宗建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照发撤回对被告沈福程、宗建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照发负担。审判长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