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君东诉黄永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东,黄永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3号原告孙君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永宾,男,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东诉被告黄永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东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