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卿翰特种钢有限公司与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卿翰特种钢有限公司;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上海卿翰特种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微。被申请人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景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卿翰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