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阮建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号罪犯阮建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日作出(1998)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阮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8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建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9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8.2分。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考核期间缴纳罚金2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