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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冉彩霞与周建军、田秋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彩霞,周建军,田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冉彩霞,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河东东街***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禹香苑新城区*排小院第三家。被执行人田秋红,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禹香苑新城区*排小院第三家。申请执行人冉彩霞与被执行人周建军、田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建军、田秋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建军账户存款28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冉彩霞尚有794930元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