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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胡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胡永;代文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兰执字第38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74号。 负责人牟海梅,行长。 被执行人胡永,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代文杰,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43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4)临兰商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振寰 审判员  张学强 审判员  倪俊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