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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杨才元、江维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杨才元,江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杨才元,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江维琼,女,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杨才元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才元、江维琼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20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才元、江维琼存款、收入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