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行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熊昌平、涂祖平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熊昌盛,涂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审字第00036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熊昌盛,男,24岁。被申请人涂祖平,男,51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规罚字(2014)B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桐规罚字(2014)B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