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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建国、曾奕平等与郑州华电高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凤英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曾奕平,郑州华电高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凤英,马安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75号原告:陈建国,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曾奕平,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电高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夏洪钢。被告:徐凤英,住河南省。被告:马安民,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曾奕平诉被告郑州华电高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凤英、马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陈建国、曾奕平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陈建国、曾奕平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建国、曾奕平逾期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陈建国、曾奕平提出起诉,但不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国、曾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森华审 判 员  郭 丹人民陪审员  林树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国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