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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侯卫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侯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被执行人侯卫卫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3)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侯卫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卫卫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