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侯卫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侯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被执行人侯卫卫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3)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侯卫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卫卫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