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菊香与方治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香,方治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王菊香,农民。被告:方治训,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与被告方治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菊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华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