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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菊香与方治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香,方治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73号原告:王菊香,农民。被告:方治训,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与被告方治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菊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华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