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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分公司、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审查,发现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