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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亳州市水务局 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水务局,太平洋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戴力,局长。委托代理人:景雷,亳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太平洋大酒店,法定代理人李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水务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大酒店拒不执行亳水罚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亳州市水务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水务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桑海燕审判员 张红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铮芳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