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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袁淑玲与陈光、石秀民、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玲,陈光,石秀民,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袁淑玲,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天津。法定代理人:石秀民(系陈光之母),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石秀民(系陈光之母),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第三人: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魏灵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玲与被告陈光、石秀民、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袁淑玲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