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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矿区法庭拟稿人:孟杰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50元。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张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猛,1968年9月25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住所地邹城市太平西路1181号。法定代表人刘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清,张国强,农行济宁分行职工(特别授权)。第三人张厚振,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新振,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第三人张厚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张勇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50元。审判长孟杰审判员潘光辉人民陪审员张璐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周中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