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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王开颜、廖金汝、丁纪伟、纪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2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许荔晖,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开颜,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廖金汝,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丁纪伟,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纪晓蓉,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丁纪伟、纪晓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丁纪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福鼎龙山支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6769.6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纪晓蓉在中国建设银行福鼎支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6769.6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