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云与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云,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伟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苏振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家旋,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云。委托代理人:黄万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青湖镇二中路。法定代表人:王燕青,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号。负责人:游东兴,该分公司经理。一审被告:陈伟武。再审申请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美云、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伟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终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审 判 员 周建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