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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张节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涛,男,汉族。申请人:张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涛与张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涛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涛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