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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栾行初字第18号原告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村南。企业代码:06940949-6。法定代表人武书剑,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33号。法定代表人于振平,该局局长。原告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28日栾国土罚字2014第06021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华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 明 祥审判员 ��石国志审判员 李 明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利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