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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舒伟航与刘要峰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伟航,单雨诺,舒法君,应东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州分公司宾川县支公司,刘要峰,周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舒伟航,男,2000年8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单晓梅,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单雨诺,女,2007年8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单晓梅,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舒法君,男,1946年1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应东仙,女,1950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州分公司宾川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秉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要峰,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开发区佳城福院*栋**楼*号。被执行人:周寒,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关于舒伟航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宾川县支公司、及刘要峰、周寒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伟航等于2014年8月8日向马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宾川县支公司赔偿四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88149.28元;由被执行人刘要峰、周寒赔偿四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42565.78元。执行费186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宾川县支公司已履行赔偿款88149.28元及执行费1261元。因被执行人刘要峰、周寒住所和财产不在本院管辖区内,经与马龙县人民法院联系,马龙县人民法院已另行委托执行。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法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