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华,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42号原告:李昌华,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朋蓬,重庆市荣昌县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选光,重庆市荣昌县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双河街道双河矿区长山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71260-X。法定代表人:蒙刚。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华与被告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155元,实际收取78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丹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人民陪审员 周时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