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立联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昊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立联钢铁有限公司,魏愈胜,上海昊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魏青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立联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魏愈胜,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昊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魏青东,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郑周木诉被告上海立联钢铁有限公司、魏愈胜、上海昊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魏青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立联钢铁有限公司、魏愈胜、上海昊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魏青东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