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刚毅胡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毅,胡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毅,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胡英杰。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刚毅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0)里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李刚毅到本院申诉,请求本院对本案依法监督,并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刚毅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0)里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