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关昕与深圳乔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昕,深圳乔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0号原告关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乔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2708E。法定代表人严宇航。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昕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签订《委托移民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帮助,协助原告办理通过香港资本入境计划申请香港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在该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交纳了移民服务费用的首付金115000元,另缴纳了5100元评估费用(系应被告要求缴纳的加快费),于当日向被告移交了办理投资移民所需的资料。按协议约定,被告收到款后即启动移民申请,并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收到款其8-10个月内办理好香港移民手续,被告工作人员称原告缴纳加快费即5100元评估费后,保证在4-6个月内办理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为原告办理好香港移民手续,依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无条件退还已向原告收取的首付金。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移民费用115000元及评估费5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移民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帮助,协助原告办理通过香港资本入境计划申请香港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并提供联络及咨询服务;移民费用为115000元,不包括资料公证费、房产评估费、审计事务所审计费用、在香港领取证件的第三方费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原告将首付金115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后即启动移民申请;被告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收到款起8-10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好香港移民手续;如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工作日为原告咨询协助办理好香港移民相关手续,被告无条件全额退还已向原告收取的首付金。合同中,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15000元及5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提交的香港服务费用115000元、代收评估费5100元。2013年7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向原告发出邮件,确认批准原告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本院认为,《委托移民咨询服务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了香港移民服务费、评估费共120100元,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协助原告办理好通过香港资本入境计划申请香港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的相关手续。依据现有证据,香港入境处于2013年7月30日才批准了原告提出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距离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缴纳其首付费用115000元已超过一年,被告未能依约在合同签订之日收到款起8-10个月为原告办理香港移民手续,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所交的首付金1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移民服务费1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缴纳的评估费5100元系应被告要求缴纳的加快费,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并与收款收据载明的收费项目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合同中并无关于被告违约应退还加快费或评估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1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乔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关昕投资移民费用115000元;二、驳回原告关昕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2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红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煜坚(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5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